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7月31日() 來源: 作者: 閱讀:
第一章 招標
第一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政府采購實行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機關為招標人。
第二條 招標人委托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人應與代理機構簽訂招標委托協(xié)議,并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招標委托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標委托書;
(二)招標人與代理機構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三)招標人全權代表的授權書;
(四)標的品目表;
(五)標的的技術參數和主要要求;
(六)定標程序;
(七)代理費用。
第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者代理機構,下同)必須在《中國財經報》上發(fā)布招標通告,同時也可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指定的其他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fā)布。
第四條 招標通告和投標邀請函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二)標的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
(六)開標地點和時間;
(七)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函;
(二)投標人須知;
(三)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四)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方法;
(五)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要求;
(六)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七)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八)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九)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及訂立方式;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特殊條款;
(十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前款第(七)項所列投標保證金的要求,由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另行規(guī)定。
第六條 招標文件中應針對標的的具體情況,主要采用以下評標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標人制定評標因素(如價格、質量、信譽、服務等)和相應的加權分值;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分別對每個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評價、打分;匯總計算評標委員會對每個投標人的打分,給出每個投標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標報價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指所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報價最低的投標人即為中標人。此種辦法一般適用于標的物技術含量不高且與其它物品關聯(lián)度不強的招標。如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最低投標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有降低質量、不能誠信履約的可能時,評標委員會有權通知投標人限期進行解釋。如投標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解釋,或所作解釋不合理,經評標委員會取得一致意見后,可確定該投標人不能中標。評標委員會可將第二個最低投標價的投標人作為報價最低的投標。如第二個投標人有上述情形,則以此類推。 招標人也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方法,包括壽命周期成本評標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將兩種以上評標辦法綜合使用。
第七條 招標文件定稿后,招標人應將招標文件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收到招標文件后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招標人方可刊登招標通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函。
第八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開標前的答疑會。
第十條 開標前,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的知情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fā)出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應當在招標通告和投標邀請函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并將此變更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